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年06月14日 17:42:07      来源:申扎县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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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扶贫工作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申扎县“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计划,结合申扎县实际,为扎实做好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建档立卡农村低保户、非建档立卡低保户、贫困户开展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认定,全面核实核准全县兜底保障脱贫对象底数,为全面完成“兜底一批”的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申扎县社会保障兜底制度落实,充分发挥“民政兜底保障工作”,为全面完成“兜底一批”的工作任务,特成立申扎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次仁顿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达娃曲珍县民政局局长

边巴次仁县卫生局局长

达旦县扶贫办主任、指挥部综合办副主任

成员:次登平措县扶贫办主任科员、指挥部社会保障组副组长

方华巴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陈建卡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桑杰买巴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张金喜马跃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曹豫申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土登达瓦塔尔玛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成科下过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英雄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达娃曲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次登平措担任,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认证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分工及职责,乡(镇)负责民政工作人员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公示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信息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身患残疾但尚未办证的贫困对象根据残疾程度认定等级,发放残疾人证,纳入到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认定审批工作。扶贫办负责提供现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和已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户名单,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认定审批工作,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并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加强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卫计委负责提供贫困对象病情和医保信息,组织医生对身患残疾但尚未办证的贫困对象进行残疾程度认定,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审批工作。

(二)认定标准。

申扎县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补助标准以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311元为基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照《那曲地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那行发〔2015〕6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意见》(藏民发〔2016〕297号)文件要求,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以下家庭不得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

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的,包括父母子女关系中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未成人,夫妻关系中配偶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对象。

家庭中有多个劳动力,虽有家庭成员(含个别劳动力)患残疾或重病,但仍可通过产业扶贫或就业帮扶脱贫的家庭。

虽有家庭成员患残疾或重病,但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或有其他经济来源,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家庭。

(三)认定程序。

1、入户调查。各乡(镇)组织民政、扶贫专干人员和驻村工作队人员,对本辖区内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一入户现场调查,填写《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调查认定表》,详细记录其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等状况,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

2、认定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那曲地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那行发〔2015〕6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意见》(藏民发〔2016〕297号)文件要求,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4、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初评结果。 

5、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批。  

6、县级审批。由民政局、扶贫办、卫计委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重点抽查率不低于80%。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拟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县级民政和扶贫办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长期公告。

(四)明确工作时限。

各乡(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要在2017年5月8日前完成,并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表及花名册和相关统计数据加盖乡政府公章、分管乡长签字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附电子版),逾期不报后果各乡(镇)自行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动员,(4月29日--5月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大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法规进行深入解读,对开展好申扎县社会保障兜底政策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做好精准认定对象的统计工作。各乡(镇)在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不得将有赡养、抚养义务人的重残、重病等个人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兜底保障。

(二)组织力量,认真核查(5月2日至5月7日)。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在村(居)两委班子、驻村工作对、村居监督委员会的协助下,严格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双联户长审定及第一村支部书记审定对兜底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达到100%。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兜底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及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三)认定对象,核实数据(5月7日至5月9日)。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县民政局、卫计委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兜底审批主体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兜底对象,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民政、卫计委兜底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兜底调查认定出具的认定表和花名册进行重新认定和审批兜底对象。

重新认定和审批的兜底对象经县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立即更新和完善兜底对象档案,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

(四)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各乡镇要结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不符合政策的、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

附件:1.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调查认定表

2.申扎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花名册

申扎县脱贫攻坚指挥部

2017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和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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