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校特困生一次性资助申报工作流程的通知
2015年05月15日 22:15:04      来源:申扎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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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对我区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家庭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藏教厅[2013]100 号)、《关于对我区企业困难家庭职工子女就学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藏教厅[2013]101号)精神及《西藏自治区高校特困生资助金管理办 法》(藏教厅[2006]94号)规定,我区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对考入高等院校的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企业困难家庭职 工子女实行区内高校每生1000元,区外重点高校每生5000元,区外普通高校每生4000元的“一次性资助”政策。

为有效提高高校特困新 生“一次性资助”政策的时效性,我区将以往由新入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申请的方式,改为由在高中、中职学校的应届毕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进行信息采 集、资助申请、逐级申报的工作方式。为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及申报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为确保采集信息的适用性,资助信息采集对象为即将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且属于城乡低保家庭和国企特困家庭的高中应届特困毕业生。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是指持有我区低保证的城乡居民家庭的学生。

企业特困家庭学生是指持有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非公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家庭的学生。

二、信息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或父母单位名称)、家长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低保证号码、持证人姓名及持证人与申请人关系等要素(详见附件1、2、3、4)。

三、资助申请流程

(一)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1.区内各高中、中职学校及内地西藏高中班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分别填写《高校特困生一次性资助申请表(民政)》(附件1)、《内地西藏高中班特困生一次性资助申请表(民政)》(附件3);

2.学生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交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审核,并由本人将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待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待道办事处)将审核后的汇总材料递交所属县民政部门审核;

4.县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材料按区内学生和内地西藏高中班学生进行分类汇总(附件5,附件6),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

5.地(市)民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材料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附件5,附件6)后将汇总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二)企业特困家庭学生:

1.区内各高中、中职学校及内地西藏高中班的企业特困家庭学生,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分别填写《高校特困生一次性资助申请表(工会)》(附件2)、《内地西藏高中班特困生一次性资助申请表(工会)》(附件4);

2.学生将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交家长单位的行政及单位工会审核;

3.单位的行政及工会部门将审核后的材料按区内学生和内地西藏高中班学生进行分类汇总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汇总(附件5、6),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总工会,最后由自治区工会审核后将汇总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自 治区教育厅将自治区民政部门及自治区总工会所提供学生申请材料中的学生身份证号等其他相关信息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自治教育厅教育合作交流处,由自治区教 育考试院和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合作交流处将学生身份证号等其他相关信息导入当年录取信息库,通过学生信息比对自动筛选出已被录取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企业特 困家庭学生信息,完成对学生录取院校等级区分(重点、普通)后, 将信息筛选结果反馈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完成信息复审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申请。

学生在信息填报过程中要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如因信息填报不准确、申报不及时造成资助不到位或资助不及时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四、材料报送及资金划拨要求

为 确保政策落实的时效性,乡镇人民政府(待道办事处)、单位的工会部门,务必于6月13日(2013年5月15日)前将学生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县民政局或工会 办事处(总工会);县民政局,工会办事处(总工会)务必于7月1日(2013年起为6月1日)前,将所辖范围特困学生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送至地(市) 级管理部;地(市)级管理部务必于7月20日(2013年起为6月20日)前,将所辖范围特困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按照隶属关系报送至自治区级管理部;自 治区民政部门、自治区总工会务必于8月15日(2013年起为7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完毕的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在收到各相关部门 的报送材料后,于9月15日前完成对所有报送材料的审核,并向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资金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自治区教育厅资金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 金下达;自治区教育厅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各单位的资金下达。各单位务必于当年12月31日(财务决自工作)前将资金落实 到学生手中。

责任编辑:yue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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